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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1、房地产开发项目。凡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阶段工作目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属于在建开发项目,投入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同时按工程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属于已完工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未付清之前不允许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如有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将通过拍卖优先偿还工程款或以成本价进行现房抵帐;属于已出售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要责令立即偿还,对拒不改正的,除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进行处罚外,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还要降低直至吊销其开发资质。
  2、地方政府投资工程。地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的,所在地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按规定时限制定还款计划,从本级政府建设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报请同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凡逾期未能清还的,除极特殊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工程项目。
  3、其他项目工程。对于其他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属于建设单位拒不签订还款协议和不履行还款计划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的新项目,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要暂扣施工许可证,直至还清所欠工程款、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方能复工;建设单位对竣工工程推诿拖延,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的,竣工结算以监理公司和审计事务所认定的施工单位结算资料为准。要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属于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无条件支付,拒不支付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的处罚;属于外省企业的,要取消其入晋承包工程资格,并通报企业所在地政府采取严厉措施责令其支付。属于工程项目负责人原因造成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立即支付,并给予警告,拒不执行的,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属于分包单位负责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将其有关资料移交司法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发包单位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和个人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所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凡未按规定时限足额还清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处以拖欠工资总额30%的处罚,并通过其开户银行冻结资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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