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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宣传,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十九)建立城市绿化工作责任制。省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主要指标纳入对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之中,城市党委和政府要把绿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盘子中。要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将城市绿化工作目标进行具体分解,确保落实。
  (二十)加大城市绿化法规宣传力度。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和《办法》是开展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法制观念。要在全社会树立起爱护绿化成果光荣、破坏绿化成果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十一)实行绿化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配套建设绿化工程,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前期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并要实行招投标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要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重点保护和管理,对所有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采取切实保护措施,认真执行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严肃查处毁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二十二)强化城市绿化管理。要尽快改革现行城市绿化管护机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将城市绿化养护任务分解后,向社会招投标,选择城市绿化养护队伍,全面推行城市绿化养护市场化运作,以解决当前城市绿化养护力量不足的问题。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凡从事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十三)依法查处破坏城市绿化成果的行为。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和破坏城市绿化成果的行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执行“砍一补十”制度。对违法侵占绿地的典型事件,要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公诸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对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以身作则,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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