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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十四)确保各类工程的绿化配套资金到位。地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绿化工程,并要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化面积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要占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十五)减免城市绿化建设的相关收费。由建设单位征地建设城市园林绿地的,可比照政府划拨土地的政策和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及公用设施建设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省管收费项目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由政府组织的城市公用园林绿化设施建设项目,免交省管相关收费。城市公园除了内设的外营餐饮和娱乐单位应按经营性标准收取水、电费外,其它均按非经营性标准收费。
  (十六)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绿地。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调动社会建设公共绿地的积极性。凡投资建设永久性绿地的,在今后投资房地产项目时,可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折抵应缴的省管项目收费;在建成的绿地上,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在广告位上设置广告时,可免交户外广告、标牌管理费。
  (十七)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对城市规划区周围按城市总体规划设有绿化隔离带的,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并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有关政策。
  (十八)努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协商,采用“租地造绿”的办法,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土地年租金原则上不超过每亩1000元。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进行绿化,其中批租三年的闲置土地,承租单位必须限期进行临时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物所在的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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