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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类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授予对山西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山西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地级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以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推荐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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