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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0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科学技术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五类: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自然科学类;
  (四)技术发明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维护省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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