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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一)产权交易市场必须对产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查,及时纠正产权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二)产权交易市场应建立健全内部执业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完善行业自律管理。
  (三)产权交易市场应参照以下程序组织产权交易:
  1.委托:由产权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市场对拟转让资产挂牌公开交易。
  2.审核:产权交易市场对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及其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3.挂牌:产权交易市场通过网络和其他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4.交易:在公开挂牌期间,若有两家以上(含两家)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产权交易市场应采取拍卖、招标或竞投的方式组织交易。若仅有一家企业提出受让申请,产权交易市场可组织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洽谈后协议成交。
  5.鉴证:达成交易后,产权交易市场按规定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四、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产权交易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应认真执行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产权交易行为。不准指使、怂恿、迁就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在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产权交易。
  (二)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申请,办理国有、集体产权登记时,凡涉及产权转让的,须要求转让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公开交易,并提交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产权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集体产权性质变动的,须要求企业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
  (四)各级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产权交易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查处,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方有下列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1.指使、怂恿、迁就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在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产权交易的;
  2.重大产权交易行为未经企业出资单位领导集体决策,致使资产流失的;
  3.职能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审批产权交易行为,致使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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