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和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其整体资产的一部分,属于产权交易范围。凡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土地、房产等作为本单位整体资产转让的,在市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涉及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的,土地、规划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企事业单位出让房屋、土地、技术等单一种类的资产,可以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专业市场交易。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企事业单位均应采取公开转让形式进行产权交易。凡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要采取拍卖、招标方式;不能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原则上一律在产权交易市场内采取公示方式转让。
二、产权交易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
企事业单位到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股)权交易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交易双方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产权交易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转让方应提供的资料:转让方的法人资格证明;产权归属证明;准予转让的批准文件;审计与资产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资料。
2.受让方应提供的资料: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证明;产权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挂牌:产权交易市场要按照规定对受理的企事业单位交易标的进行挂牌公示,挂牌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在挂牌公示期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可进行意向性洽谈,但不得签约成交。标的有多家购买的,要采取拍卖或招标转让方式;超过挂牌公示期限且标的只有一家购买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挂牌,公示改制结果后进行交易。
(三)签约: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在产权交易市场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规范的产权转让合同。
(四)交割:产权交易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结算交割。受让方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价款,如交易数额较大,可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价款。一次支付的价款或分次支付价款的首次支付额都要在产权交易市场结算交割。产权交易市场要在产权交易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提供产权交易凭证。
(五)过户: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到工商、税务、房管、土地等部门办理产权过户。产权交易市场应协助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产权交易市场必须严格遵守产权交易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