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郑政[20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精神,落实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建立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进入市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管理,杜绝场外交易,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豫财企〔2002〕4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权交易活动必须按规定进入市场
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含股权,下同)交易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提供服务。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含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凡发生下列产权转让情况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一)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转让;
(二)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中的国有、集体股权转让;
(三)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上市公司除外);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它企业中的国有产权转让;
(五)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产权性质变动;
(六)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七)国有、集体企业被兼并、联合、租赁、承包中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八)事业性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
(九)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产权交易。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