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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内政字[2003]374号 2003年11月1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其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示,接受竞价交易申请,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的行为。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挂牌人,参与竞价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为竞买人。
  第三条 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供地审批;
  (二)挂牌出让公告;
  (三)挂牌出让报名登记;
  (四)接受挂牌出让竞价;
  (五)确定挂牌出让地块的受让者;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条 凡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于挂牌出让开始前20日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挂牌出让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文号;
  (二)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五)挂牌出让时间、地点、挂牌期限、竞价方法;
  (六)其他有关事项。
  挂牌出让公告必须在旗县级以上的当地媒体公开发布。
  第六条 挂牌人应制定挂牌出让须知,在竞买人报名时告知当事人或在挂牌交易场所予以公示。
  第七条 竞买人必须按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时限,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汇入挂牌人指定帐户。并持有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或护照、保证金汇款凭证等材料,向挂牌人办理竞买申请手续。经挂牌人审查同意报名的,竞买人应填写竞买人登记表,由挂牌人和竞买人分别执存。
  第八条 竞买人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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