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3日 内政办字[2003]第43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卫生厅、财政厅、农牧业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确定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通辽市奈曼旗、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乌兰察布盟化德县、巴彦淖尔盟临河市、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为试点地区。其它地区自行确定本级试点单位,并尽快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精神,为完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牧民健康,提高农牧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享有规定要求的医药费补偿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经费。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苏木乡镇、嘎查村给予扶持。
  第五条 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合作医疗制度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保障农牧民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六条 因地制宜,先行试点。建立合作医疗制度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