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财权和事权,建立财政支出约束机制。办任何事情,都要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特别是在各级财政财力增长有限,财政资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更要按照“调整结构、确保重点、压缩一般、加强管理”的要求,大力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各项重点支出,力求收支平衡。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节约财政资金。要从严控制追加支出,必须追加的预算支出,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大额追加项目,要集体研究确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增强预算平衡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忌不顾财力可能大量举债或垫付财政资金搞“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严防形成新的财政风险。
三、加强预算资金调度管理,清理财政暂付款,减少财政资金不合理占用
各级财政要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要严格控制财政暂付款项,原则上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建设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确需暂付的,要在确保年度预算正常执行和年终前收回的前提下从严审批。对以前年度的暂付款,要分清情况,限期清理。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要立即收回,一次收回有难度的,要做出计划,分期收回;属于财政支出范围的,要通过财政预算给予安排,该做预算拨款或预算支出的,应当及时办理会计转帐手续。盟市以下财政超收除了救灾、弥补工资和社会保障资金不足外,要优先用于消化暂付款。对在年初预算中已足额安排的项目支出,年度中上级财政又给予了专项补助的,各级财政可以调整预算,将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用来消化暂付款。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国有股减持收入等原则上要全部用于消化暂付款。自治区对盟市在预算资金调度上要严格控制,对各盟市的超调资金数额原则上控制在2002年底的水平上,并力争逐年减少,促进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良性循环。
四、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缩财政结转下年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防止留下不应有的财政结转。要大力压缩财政结转,年度终了,凡有赤字的地区一律不得办理财政结转,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结转的专项资金,在平衡预算的次年要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没有赤字的地区,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办理结转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和盟市以下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律用来消化暂付款。特别是要解决跨年度结转问题,年终结转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当年发生的。各盟市不得自行扩大结转范围和项目,不得硬性增大结转支出,不得办理无项目的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