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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自治区
 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2003年11月18日 内政办字[2003]4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2004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各部门、单位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即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只要含财政性资金,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又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采购项目和专用采购项目。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专用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凡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其采购资金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将预算内外资金统一归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政府采购财政专户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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