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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卸载场的设置要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有效控制的原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规划设置在公路出入口和主要控制点。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工作人员要联合进驻卸载场,综合执法,疏导公路上行驶的超载超限运输车辆进入卸载场卸载,纠风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八条 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执法人员重点要放在上路之前、下路之后和卸载场,公安交警、交通路政执法人员不准上路进行罚款、收费,不得影响公路运输畅通。
  第九条 卸载场要有足够的停车、卸货场地,并设置迂回道路供车辆出入。高速公路沿线卸载场,要与高速公路项目同步建设;其它公路沿线的卸载场,按公路管养权限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第十条 各卸载场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公安交警和交通路政人员,实行24小时分班轮换工作制。劳务人员可从社会雇用。
  第十一条 卸载场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没收和放弃领取的货物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并加盖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指挥部办公室印章。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后全额返还治理超载超限部门,用于该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卸货、装货、保管货物及停车等收费标准及票据的使用,执行自治区计委、交通厅《关于治理超载超限运输收取装卸载、停车及货物保管费的通知》(内计费字〔2003〕501号)规定。
  第十三条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各有关企业、单位要建立责任制,将治理超载超限车辆运输工作列入年终的实绩目标考核内容,在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公安交警、交通路政人员对超载超限车辆卸载。纠风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治理超载超限工作,发现执法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不进行卸载而罚款放行以及不开展治理超载超限工作或治理不力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并追究当地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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