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报价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挂牌人执存,一份由竞买人执存。
第十一条 竞买报价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人名称、住所和编号;
(二)竞买地块;
(三)竞买报价;
(四)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挂牌人应在其挂牌交易场所内随时公开当前报价,并在挂牌出让竞价公示栏内公布最新竞买人编号、出价及出价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竞买人在挂牌出让出价申报期限内,可以多次填写竞买报价单加价竞买,其加价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高于挂牌出让须知规定的具体挂牌出让地块的加价幅度。
竞买人每次竞买报价不得低于挂牌出让公示栏公布的报价和挂牌人已受理的竞买人的报价。
第十四条 挂牌出让期限届满,挂牌人按以下办法确定竞得人:
(一)挂牌出让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其报价高于底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为竞得人。
(二)挂牌出让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竞买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公开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当日,由挂牌人依据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及前款规定确定竞得人。
第十五条 挂牌出让期限内无人竞买,竞买人报价均低于挂牌出让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出让终止。挂牌人可重新调整挂牌出让底价,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挂牌出让。
第十六条 挂牌人应在确定竞得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竞得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 每宗地挂牌出让成交后,挂牌人应将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通知书存根等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挂牌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挂牌出让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