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供地审批;
(二)挂牌出让公告;
(三)挂牌出让报名登记;
(四)接受挂牌出让竞价;
(五)确定挂牌出让地块的受让者;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条 凡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于挂牌出让开始前20日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挂牌出让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文号;
(二)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五)挂牌出让时间、地点、挂牌期限、竞价方法;
(六)其他有关事项。
挂牌出让公告必须在旗县级以上的当地媒体公开发布。
第六条 挂牌人应制定挂牌出让须知,在竞买人报名时告知当事人或在挂牌交易场所予以公示。
第七条 竞买人必须按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时限,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汇入挂牌人指定帐户。并持有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或护照、保证金汇款凭证等材料,向挂牌人办理竞买申请手续。经挂牌人审查同意报名的,竞买人应填写竞买人登记表,由挂牌人和竞买人分别执存。
第八条 竞买人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地块;
(二)竞买人编号;
(三)竞买人身份情况(委托书、身份证等);
(四)委托关系;
(五)联系方式;
(六)竞买标的保证金数额;
(七)登记时间;
(八)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在挂牌出让公示期内,挂牌人应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地块的实地勘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报价交易申请时,应填写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由竞买人签字(盖章)后,通过交易窗口递交挂牌人。挂牌人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后,即视为承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