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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供地审批;
  (二)挂牌出让公告;
  (三)挂牌出让报名登记;
  (四)接受挂牌出让竞价;
  (五)确定挂牌出让地块的受让者;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条 凡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于挂牌出让开始前20日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挂牌出让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文号;
  (二)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五)挂牌出让时间、地点、挂牌期限、竞价方法;
  (六)其他有关事项。
  挂牌出让公告必须在旗县级以上的当地媒体公开发布。
  第六条 挂牌人应制定挂牌出让须知,在竞买人报名时告知当事人或在挂牌交易场所予以公示。
  第七条 竞买人必须按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时限,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汇入挂牌人指定帐户。并持有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或护照、保证金汇款凭证等材料,向挂牌人办理竞买申请手续。经挂牌人审查同意报名的,竞买人应填写竞买人登记表,由挂牌人和竞买人分别执存。
  第八条 竞买人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地块;
  (二)竞买人编号;
  (三)竞买人身份情况(委托书、身份证等);
  (四)委托关系;
  (五)联系方式;
  (六)竞买标的保证金数额;
  (七)登记时间;
  (八)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在挂牌出让公示期内,挂牌人应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地块的实地勘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报价交易申请时,应填写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由竞买人签字(盖章)后,通过交易窗口递交挂牌人。挂牌人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后,即视为承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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