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支付收购土地所形成的成本费用。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期间,对近期无法安排的建设项目,可采取绿地方式予以储存。
第十四条 根据土地储备工作需要,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出部分土地收益作为土地储备资金,用于收购土地,周转使用。金融机构应依法对土地储备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加强土地储备运作管理,财务收支按储备宗地单独核算,确保储备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受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土地储备资金(包括运作后的增值金等)使用、运作、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审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储备条件,但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储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其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示,接受竞价交易申请,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的行为。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挂牌人,参与竞价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为竞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