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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我省是自然灾害多发省份,近年来特大自然灾害对我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年省政府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二)适用范围: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特大自然灾害。
  二、特大自然灾害的确定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按《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省“三防”指挥部粤防〔1999〕30号)执行,其中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下列10项中的6项可列为特大自然灾害: 
  (一)受灾人口占市属常住人口50%以上,并有10%以上受灾人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二)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地震灾害死亡10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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