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在调整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设立或明确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各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一个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本市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各市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目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于2004年1月底前与所属部门分离。暂不设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市,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细化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积极措施,在做好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基础上,将政府采购公共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细化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是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和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细化编制部门预算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完善集中支付机构,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一是要建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竞争机制。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允许采购人在省、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允许采购人在省、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或在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之间,选择委托代理机构。要完善省级和广州、深圳等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打破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行政区域和行政管理关系接受采购人委托的做法。二是要建立健全供应商竞争机制,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三是要研究建立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之间的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