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承担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人员培训的职责。
四、开展区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的重大举措。同时,涉及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重新配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各区县政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保证这项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区县政府要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支持、配合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县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区县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本区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报区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二)及时进行职能划转。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职能划转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要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决定确定的执法范围,逐一确认职能划转的具体内容,落实职能划转的具体工作。市建委、市市容环卫局、市市政局、市绿化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规划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有关职能划转工作。
(三)抓紧制订配套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抓紧起草相关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市建委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制度。
(四)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律培训,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尽快适应履行新职能的需要,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五、区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时间
已经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10个区,自2004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执法范围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尚未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9个区县,其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时间由区县政府分别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