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精简、统一、效能。调整、归并、精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相对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
二、区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部分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部分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七)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八)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九)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十)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区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市政府将发布政府规章作进一步明确。
三、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县实施机构和市级协调机构
(一)尚未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9个区县,设立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机构。该机构名称为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机构性质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撤销这9个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等执法队伍以及街道监察队建制。已经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10个区,仍使用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机构名称,但机构性质由现有的事业单位一并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人员的过渡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人员编制,由市编办会同各区县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