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
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沪府发[200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
国务院《决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下同)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开展区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
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管理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通过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强化城市建设和管理。
2、将决策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通过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实现行政决策、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相对分开,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3、权责一致。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明确划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凡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划出部门一律不得再行使。同时,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