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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对我市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4]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市房产局 2003年11月)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推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宁政发〔2002〕296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清理整顿实施范围
  全市69家拆迁实施单位,包括市属拆迁实施单位10家,城区拆迁实施单位44家,郊区县15家;其中,24家为事业单位,45家为企业单位。(见附件一)
  二、清理整顿具体意见
  1、保留已经获得省建设厅批准的30家拆迁实施单位(见附件二)的拆迁资质。其中,12家由市编办核定为事业单位的各区县拆迁安置办公室,由市编办下文撤销玄武、鼓楼、白下、建邺、秦淮、下关、栖霞、雨花台区拆迁安置办公室的事业单位建制,转为企业,具体改制转企工作由所在区政府参照《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宁政发〔2002〕296号)、《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3〕73号)文件的精神组织进行。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标有“管理”和“办公室”字样。
  2、取消25家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资质。包括:13家一年来未从事拆迁工作的单位;3家未重新申报拆迁资质的单位;8家已经重新成立新的专业拆迁公司申报拆迁资质的单位;1家已成为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单位。(详见附件三)
  3、暂时保留14家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资质。因14家拆迁实施单位尚有21个项目1414户居民的拆迁工作未完成(见附件四),其拆迁资质待拆迁工作全部结束后即行取消。在拆迁资质取消前不得再接受新的拆迁任务。
  4、确立拆迁实施单位数量与拆迁市场总量相适应的原则。对新申报拆迁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资质管理办法》进行核准;原有遗留问题较多且未妥善处理的单位,不得重新申报拆迁资质;鼓励取得拆迁资质的单位,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扩大整体规模,增强拆迁工作能力。
  5、根据拆迁资质审批的管理权限规定,拆迁实施单位资质办理有关工作由市房产局负责并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拆迁资质管理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的规模及各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业绩,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拆迁实施单位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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