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涉及到与小区外部有规划矛盾的(间距不足):
处置意见:考虑到群众已入住多年,对于房屋与小区外部建筑间距不足问题,由建设单位及其所在区(主管单位)做出今后在此事上出现问题责任自负的承诺且由市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协调小组备案后,由相关部门继续办理手续。
二、涉及施工资料不全、无竣工验收报告问题的:
1、涉及已建成房屋的通水、通球、避雷及绝缘电阻检测、屋面蓄水试验及市政验收无法进行问题的:
处置意见:凡此类问题,由市质监站专业人员进行详细的住户回访,在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市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协调小组审核同意,由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如有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迅速制定整改方案,经市质监站会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进行限期整改,合格后给予办理备案手续。
2、涉及质监备案主体除建设单位外其余的责任单位或破产倒闭、或改制重组、或停业造成主体变更、缺失无法备案的:
处置意见:凡此类问题,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并承诺负全部责任,经区政府同意且注明负连带责任后,经市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协调小组审核同意,以建设单位名义办理备案手续。
3、涉及因资料不全导致城建档案无法备案问题的:
处置意见:凡此类问题,由市建工局质监站负责把关,凡质监站同意并办理验收及质监备案的项目,城建档案馆给予办理备案。
三、涉及有关费用未交,不能完善手续的:
1、涉及有关单位之间因债务关系,无法完善手续的:
处置意见:凡此类问题,由各区政府协调,督促开发企业以现金、台帐或房屋资产冲抵等方式解决,2003年底前必须办结。
2、涉及到土地出让金未交,无法完善手续的(雨花南路4号住宅):
处置意见:对于雨花南路4号住宅不符合宁政发[2000]3号文精神的部分,由南京公交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
3、涉及到有关规费未交,无法完善手续的:
处置意见:对于欠交各项规费的问题,原则上由开发企业自行缴纳,可考虑在该开发企业的台帐中冲抵,不够冲抵的部分由区政府在该区的总台帐中调剂的方法解决。牵涉到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由现单位书面报告并承诺负全部责任,经区政府见证且注明负连带责任后,相关部门给予继续办理。
4、以上第2项、第3项问题,的确有特殊困难,经南京市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协调小组调查、研究后,扎口向市政府请示有关减免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