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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会议管理的通知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向市委常委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五)市政府根据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管理
  (一)加强会议统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从工作需要出发,从紧掌握,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计划,市政府统筹安排。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内容重复或时间靠近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使市政府领导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集中精力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业务会议,要加强计划性,从严控制,统筹安排,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二)严格会议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二次。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的,需提前报市政府同意。
  (三)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市政府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开到区县一级,会期不超过2天。确需开到街道(乡镇)一级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方案报批。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按此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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