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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的经营、加工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非经营性的木材采购、加工和运输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铁路和航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木材的经营、加工活动,必须取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一)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
  (二)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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