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
实施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89号 2003年10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计委、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联合拟定的《陕西省实施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实施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方案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计委、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
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 2003年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今后五年我国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创建西部教育强省目标和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
我省幼儿教育工作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陕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实事求是,积极进取,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努力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形成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幼儿教育发展格局。
根据我省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到2007年我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
1.关中各县区及陕北、陕南的城区,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努力建立区域性幼儿教育服务网络,积极发展0—3岁儿童的教育,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2.已经实现“普九”的农村地区,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50%以上,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80%。90%的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3.未实现“普九”的贫困地区,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30%以上,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60%。大多数0—6岁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