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积极探索发展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是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促进县域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要积极试点,稳步推进,鼓励各保险公司结合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大胆尝试,总结经验,改革经营方式,创新经营机制。在积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鼓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积极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税收、再保险、农业风险基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健全农业保险的法制建设,促进农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重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
18、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应根据需要设立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专门研究、制定、督促、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提出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发现和培育良好客户,及时上报信贷计划,经批准后认真实施。
19、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融资效率。应针对民营企业经营灵活、资金需求金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的特点,积极调整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和审批权限,把信用好或能够提供有效投保的民营企业5000万元(含)以下的授信审批权转授至二级分行;把提供风险担保的民营企业客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类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到基层办理,同时对只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客户可以不评定信用等级而直接审批发放贷款。
20、实行差别利率。按照民营企业的资信和经营状况,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对信誉好的大中型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
六、大力整治社会信用
21、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各级金融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司法部门对维护金融债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大对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定期公布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继续坚持债权联席会议制度,必要时公开曝光,起到震慑作用。商业银行之间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及时沟通交流维护金融债权的各类信息,充分发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资金营运状况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