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理确定县级分支机构考核标准。合理划分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程度,分类确定各县级分支机构的存贷款指标、利润指标等考核标准,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有效发挥金融配置资源的作用
5、充分发挥优势,明确权利和责任。国有独资银行要充分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人才优势,重点满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工业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各省级分行要调整信贷结构比例,信贷资金应切块下达到各二级分行,并通过授权授信方式,赋予分支机构自主经营的权利和自担风险的责任。
6、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大力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扩大小额信贷支持范围,因地制宜确定贷款额度,按照农业生产周期确定贷款期限。资金较为富裕的农村信用社,在保证支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要重点支持乡镇企业、中小民营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7、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经济相对发达、金融秩序相对稳定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积极鼓励设立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或城市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积极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发放异地贷款;积极鼓励办理异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
8、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探索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粮棉企业改革,做好粮棉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国家开发银行可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提供低息、贴息贷款。进出口银行要优先安排并加大对承担农副产品出口任务的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对暂时亏损、有出口定单、收回贷款有保证的企业,可按条件发放封闭贷款。
9、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要利用并加强人民银行县支行的职能,制定切合县域金融业发展实际的货币信贷指导意见,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优化增量、调整结构。要以创建金融安全区为导向,准确运用并监督实施货币政策,利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和监督基层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
三、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体制
10、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在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授权权限,增加授权品种。对基层自主经营的贷款可实行事前报备制。对授信企业贷款超过二级分行权限的,可采取特别转授权。对优质客户,可在信贷管理体制允许的范围内制订年限内信贷服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