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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
  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以上第二、第三种管理服务形式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四、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要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党组织建设,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社区,要加快党组织建设的步伐,努力实现“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的目标。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党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又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将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要及时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些退休人员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在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消除企业退休人员的顾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五、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牌子,从内部调剂人员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街道(乡镇)应在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中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应根据退休人员比例聘用专人具体从事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人员优先从下岗、失业人员或原企业从事退管工作的人员中聘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含必要的开办费)由地方财政安排。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仍由企业负担,从原渠道列支,主要用于退休人员信息库和档案管理,病、故及特困退休人员慰问以及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企业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时,应根据上一年相关企业用于退休人员实际开支的人均管理服务费用,将应承担的金额一次性或按年度划拨给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或相应管理机构。具体负担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负担数额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今后,此项费用可逐步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同时,鼓励以社会自愿赞助和捐赠等方式筹集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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