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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向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三)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四)帮助亡故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五)建立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其他有关资料。
  (六)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七)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八)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待中央另行规定后执行。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管理服务形式:
  (一)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设区市的市区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县(市)要采取这种形式,这也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省直管企业加强沟通和协调,将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平稳地移交到街道、社区。
  (二)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一定时期内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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