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进一步完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加强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与职业标准的衔接。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的考核。教学质量高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十七)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职业学校要广泛同社会用人单位加强联系,努力把招生同招工结合起来,招生时和用人单位签定用人合同,为用人单位“定向培养”学生。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开展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个体私营单位、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要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金融部门要对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者,适当减免税费或提供贷款。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
五、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增加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十八)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举办单位要按规定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证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保证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保证职业教育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各级计划部门每年都要增加职业教育基本建设的资金投入。从2003年开始,省财政职教补助专款每年增至1000万元,市(地)、县也要设立职业教育补助专款项目。各地必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市(地)、县不低于20%”的规定。各级财政对中等职业学校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返还学校,不得作为预算外收入调控,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严禁学校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