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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八)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办主管,行业、企业、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新格局。省及市(地)、县政府要办一批高水平的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要办好行业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要积极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的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
  企业要积极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为企业培养急需的人才。中小企业应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企业要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
  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民办职业学校享受同等层次公办学校的同等政策。鼓励国外、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同我省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努力拓展职业学校毕业生海外就业市场。
  (九)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自主办学的能力。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在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范围内允许学校自行调整,分别报教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备案。职业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自主调整各专业的招生人数,可以一年多次招生。职业学校可以跨省、跨市(地)招生,可以与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毕业生在异地就业。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要积极接受普通高中要求转学的学生。普通高中毕业生可以到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习一年以上专业技术课,可获得中专或职业高中毕业证书。职业学校要积极推进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后勤管理改革,逐步实行学校后勤社会化。
  三、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结合职业教育专业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教育,把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始终。要重视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十一)加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的改革。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和改造现有专业,发展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专业,压缩社会需求日益减少的传统类专业,调整重复设置的专业,努力办好一批质量较高的示范专业。职业学校要主动适应求学者就业、升学、知识更新、增强技能的需要,努力办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基地。主动与社会用人单位加强联系,开展订单培训,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积极稳妥地在高中阶段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试验,学生实行双学籍管理,招生人数列入职业教育范围。省及市(地)都要加强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指导学校按照职业教育规律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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