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研究开发新产品、组织生产和售后服务。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保认证,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获得美国安全监测实验室公司(UL)等认证机构的产品安全认证。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未获得认证的企业,应在2003年年底前通过认证。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未获得认证的企业,通过认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4年年底。凡通过认证的企业,可申请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认证费用给予50%补助。
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名牌产品。对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保护知识产权等项目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积极推进进出口产品品牌战略,争取在“十五”末期培育2―3个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机电出口产品品牌。逐步实行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申请免检。
六、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加快“走出去”步伐
继续实施全方位、多元化市场战略。利用我省地缘优势,积极扩大对周边国家的出口,稳步推进机电产品对朝鲜出口,加快发展对俄罗斯出口。引导企业从实际出发,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国外营销网络,对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加入跨国公司营销网络,年出口额较大且增幅20%以上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给予更多奖励。
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览,每年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机电产品生产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主要扶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交易会、投资考察、技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
鼓励有竞争优势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设厂。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建立售后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应简化境外机构建立审批程序。售后服务人员出国审批,实行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往返备案的办法。利用对外援助、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时机,带动机电产品出口。凡能以项目带动机电产品和劳务出口,需要办理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申办临时劳务经营权。凡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的援外贷款,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
七、落实科技兴贸措施,增加出口机电产品科技含量
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科研投入。按照国家规定,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研究开发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对引进确属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特别是制造业核心技术,符合国务院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