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山海协作工程”的政策引导,对符合浙政办发[2002]14号文件的合作项目,省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贷款贴息,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欠发达地区要完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山海协作工程”;发达地区要制订鼓励政策,鼓励企业到欠发达地区投资发展。省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在项目布点、资金安排、科技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山海协作工程”的开展。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办好“山海协作工程”示范园区,把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辐射范围广的山海协作项目引入示范园区,有关部门要在立项、用地、贷款、税收和产品出口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四、加强服务,健全协调制度
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有结对任务的市、县要健全跟踪协调制度,可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加强合作项目进展情况交流与反馈,及时分析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协调抓好落实。重视探讨新的合作项目,组织开展新的合作活动。省协作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山海协作工程”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努力提高合作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
五、加强交流,构筑合作平台
加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发挥各自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活动。有结对。任务的市、县,既要以结对地区为重点,也要遵循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合作。要组织地区间的互访交流,各结对市、县,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领导互访,共商对口协作大计;要组织信息交流,搭建“山海协作工程”信息平台,收集和整理项目资料,建立山海协作项目库和企业档案;要组织开展专项合作交流,每年四季度省里在衢州、丽水等欠发达地区组织一次“山海协作工程”洽谈活动,帮助欠发达地区开展专项合作交流活动;要组织人才、劳务交流,有结对任务的市、县通过制订人才、劳务交流合作计划,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双向交流,有计划地安排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到发达地区就业。
六、加强宣传,营造协作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多层面、多形式介绍“山海协作工程”,宣传“山海协作工程”,打响“山海协作工程”品牌。要制订宣传计划,每年有计划地在新闻媒体上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各新闻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山海协作工程”的宣传报道,可通过开辟专栏、专刊、专题的形式,支持欠发达地区项目推介等活动。通过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山海协作工程”,支持和帮助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