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山海协作工程”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3]5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实施“山海协作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山海协作工程”,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省内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载体,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一大举措。各级各部门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山海协作工程”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深化,拓展,创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加大力度,促进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协调发展、共同繁荣。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五大百亿工程”中百亿帮扶致富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2003年至2007年,“山海协作工程”项目合作金额为75亿元,欠发达地区输出劳动力新增5万人次。通过联合与协作,在欠发达地区逐步形成我省支柱产业的配套基地,扩散产业的协作基地,科技成果的应用基地,农副产品、新型建材、劳动力的供应基地和旅游、休闲、度假基地。作为启动之年,今年“山海协作工程”项目合作金额要达到15亿元,力争实现20亿元;欠发达地区输出劳动力新增1万人次。
一、加强领导,形成推动机制
切实加强对“山海协作工程”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各级“山海协作工程”领导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必需的办公条件,加强对“山海协作工程”的指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口协作的市县行政首长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调、督促和落实山海协作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处室。
二、加强督查,建立考核体系
建立健全“山海协作工程”工作责任制,做到有任务、有督查、有考核。根据百亿帮扶致富工程中山海协作5年总体目标,各地每年都要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加强目标管理,完善年度考核。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全省每年要组织1—2次“山海协作工程”工作督查,推动山海协作工作的健康进行。
三、加强引导,完善激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