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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否则不得收取费用。
  (五)对农村订阅报刊乱摊派的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村级订阅报刊费用不得突破浙委办[2002]36号文件规定的限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学校或向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任务,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也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用,严禁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转嫁给农民或学生。
  六、继续开展农民负担明查暗访
  今年下半年,各地要继续开展农民负担明查暗访。检查的重点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是否真正全面落实到位,是否继续收取已取消的项目,是否还存在各种自立项目乱收费,是否将村内“一事一议”筹劳作为固定项目向农民收取,是否存在搭车收费等。对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信访举报制度,高度重视和认真受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来信来访。对上级部门责成查处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
  七、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乡村两级债务
  各地必须严肃纪律,切实做到量力而行搞建设。乡村两级一律不得增加新债。要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通过债权债务抵冲、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盘活集体存量资产等有效办法逐步化解乡村债务。乡镇政府性债务,要靠发展经济,完善财政体制等办法妥善解决;乡镇非政府性债务和村级组织的债务,要在防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分清性质,落实化解任务和措施,逐步解决。各地一律不得突击向农民清收税费尾欠,决不能将乡村债务转嫁到农民的头上。
  八、完善乡镇政务和村务公开制度
  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都要明确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主管部门,将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列入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公开、假公开或公开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仍不纠正的,要严肃纪律,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今年下半年要开展全省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检查,通过乡镇自查、县级抽查、省市督查,完善和规范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各地要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和电算化作为完善和规范乡镇政务和村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在年底前全面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和电算化。
  要进一步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强化监督,防止形式主义,提高公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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