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继续开展涉农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等部门要根据“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会同减负部门批准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减负部门批准的涉农基金项目一律取消,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原则,做好省级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清理。清理结束以后,重新核定标准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政府也都要根据以上原则组织清理。各涉农收费部门必须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搭车收费。在“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过去已经按规定批准,经清理后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提高征收标准。
  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更不准只收费不服务。
  五、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下阶段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生产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和农村订阅报刊乱摊派等。各级物价、财政、纠风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抓好落实。
  (一)对农业生产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治理的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排涝、抗旱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坚决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农机收费要规范行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地要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已经清理的要进行回头看。“十五”期间,不再出台面向农民建房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6号令),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查处学校乱收费行为,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