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收、减免工作
按照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各地必须坚持按现有的负担水平征收农业税,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对海岛、山区等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依照全国统一规定,按低于现行负担水平的原则改为征收农业税。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乡镇财政机构为主负责征税、聘请协税员协税的农业税征管制度。农业税征收机关和征管人员必须做到依法据实征收,不得采取非法强制手段,不得税费混征,不得多征和摊派税款。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一律不得直接收取税款。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管程序,建立健全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通知书制度,推行农业税定时、定点办税改革,逐步实现由征收人员上门征收农业税向农民主动纳税、定点纳税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税收征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农民自觉依法纳税,积极履行应尽义务。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积极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征管工作,按时完成征收任务。
积极落实农业税社会减免政策,重点向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特困户、革命烈士家属、残疾人等倾斜。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加大农业税灾歉减免力度。社会减免必须实行先减免后征收,灾歉减免也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严格实行农业税减免公示制度,确保减免政策到位。社会减免指标按农业税计征任务的5%安排使用,灾歉减免指标由省财政集中统筹安排。各级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建立稳定的农业税减免资金渠道。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业税灾歉减免补助,各地也要根据历年受灾情况安排一定的农业税减免补助资金,并实行滚动使用。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做好欠发达乡镇的农业税减免工作,认真负责地把这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村公益事业资金和村内“一事一议”筹劳的管理
村公益事业资金和村内”一事一议”筹劳地征收(筹集),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公布收支情况,不得擅自提高征收(筹集)标准,扩大使用范围。特别是“一事一议”筹劳,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须与农民商议,由农民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不得强行以资代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
四、认真清理涉农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