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委办[2003]49号 2003年8月31日)
从去年7月份开始,我省全面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一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农村税费改革决策是完全正确、及时的,我省的改革方案也是符合实际的。今年是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的关键一年,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做到“三确保、一严防”
下阶段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加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做到“三确保、一严防”,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农村税费改革后,每个农户的税费、劳务负担要比改革前有大幅度的减轻。同时,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农民负担减轻后保持长期稳定、不反弹。
(二)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乡镇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精简人员,大力压缩开支,提高效率。合理划分和调整县、乡两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因地制宜地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发展和效率机制,调动乡镇增收节支、实现收支平衡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落实村民自治制度,筹集使用好村公益事业资金和劳务,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大力压缩村级管理开支。在此基础上,村级组织正常管理开支不足部分,县、乡两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三)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必须由县级财政按时足额发放,并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县级政府要按照省里的要求,认真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所需经费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加快农村学校标准化建设进程。要加快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规划,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四)严防发生因涉农负担引起的恶性案件和重大影响事件。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着重抓好涉农收费项目清理和专项治理,继续开展农民负担明查暗访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