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对象、形式和资金筹措
(一)保障对象。经省以上政府批准征地,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
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
(二)保障形式。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一般可先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也可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办法;少数地方有条件的,还可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0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对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予以解决;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
对纳入城镇社保体系的,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这一方式的,要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充分考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缴费的基数、比例和年限,不留资金缺口。
(三)资金筹措。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可先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列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70%,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扣缴并及时足额划转,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转入社保专户。省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各地可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
四、大力促进就业和相关配套措施
(一)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被征地农民培训券制度。被征地农民中“4050”年龄段人群,经培训后未就业的,可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各地可推行留地安置货币化,所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的补助和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