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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局要根据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有关审核、报备事项(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认真审查核实,有必要的可与检查部门协调,对其进行检查核实,把好审核关。尤其对具有一定规模但经营亏损的企业更要着重审核,到户检查,审核面要求不能低于亏损户总数的50%。
  五、汇算清缴工作中需要明确的业务政策问题:
  (一)在200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对于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生计费扣除标准仍为1000元/月(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仍为960元/月)。以上从业人员工资低于扣除标准的,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按从业人员实际工资额扣除。从2004年1月1日起,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生计费扣除标准调整为1200元/月。
  (二)对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提存的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市政府《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和《关于确定2003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89号)执行,即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为744元;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880元。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仍按照《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100号)以及《关于规范办理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364号)办理。经批准后,可按实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予以税前扣除。
  (三)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申请税前弥补亏损,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方能弥补。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而自行弥补亏损的,一经发现及时予以调整并在当年不能进行弥补亏损。
  (四)对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各局根据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仍只需对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进行征收方式的调整。
  六、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应补交税款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缴清。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完成汇算清缴期间的各项税务审核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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