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征兵办公室
关于违反廉洁征兵纪律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3]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违反廉洁征兵纪律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违反廉洁征兵纪律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
(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征兵办公室)
第一条 为严肃征兵纪律,防止和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新兵质量,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总参、总政、监察部《廉洁征兵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征兵工作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征兵纪律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征兵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各级征兵工作领导组织负责人对征兵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安、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征兵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不严格执行兵役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征兵 纪律包括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导致所辖地区兵员征集任务完成率低,兵员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引发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几种情况之一的,给予政府主要负责人、征兵工作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五条 不按规定公布征兵送检名单、预征名额、征集条件、非农征集比例、预定新兵名单、举报电话号码及有关政策规定,搞暗箱操作的,给予征兵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六条 征兵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