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依法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级政府不得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应审批权和登记发证权。凡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资金、地块不落实的,不予审批用地。
三、健全制度,促进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健康发展
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成立专门机构,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旧城改造和新增建设用地,应当通过规划控制、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统一纳入政府储备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不低于土地收益20%的资金,建立土地发展资金,用于土地储备,并请金融机构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严格界定划拨供地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除按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拟出让地块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或拍卖、挂牌出让。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当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出让价格。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 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已公布基准地价的地方,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地价评估和协议出让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和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尚未建立的地方要尽快建立。严禁领导干部用行政手段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违者无论有无钱权交易,都属违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后,以招标或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土地条件的,应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定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凡出让土地使用权、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均应在土地有形市场中进行。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 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挤占或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违反“收支两条线”、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