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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3]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根据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全省开展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应当看到,目前土地市场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土地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非法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不彻底,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实现全省土地市场秩序根本好转,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加强土地管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解决好土地市场中的突出问题,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根本要求,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土地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搞好自查自纠和检查验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自行出台的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必须立即修改或废止。今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与土地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等,应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
  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和扩大规模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园区)建设要实行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开发区(园区)的土地应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坚决纠正分散管理和多头供地问题。为方便用地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在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主动做好供地服务工作。开发区(园区)内的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开发区(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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