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皖政[2003]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现就我省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1997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当前我省农村信用社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风险仍然很大。解决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增强其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关键在深化改革。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要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现实需要出发,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要性;要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角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紧迫性。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通知,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按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二、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引导工作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发展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三农”未来发展中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理直气壮地宣传和肯定农村信用社50多年来在支持我省经济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历史地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多样化。要全面、准确地认识和把握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内涵,正确处理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在支农中不断发展业务,通过发展业务更好地支农。
三、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