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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3]73号文件精神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各地要在10月底前组织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11月至12月,各地要围绕重点领域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对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作业方式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特别是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予以关闭,决不手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与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高度负责,保障权益。 各地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有关监管部门要从制度、机制、体制入手,依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要认真处理好发展农村经济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专项整治中,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务工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充分关心,妥善处理,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其生活待遇要得到保障。卫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简化手续,方便务工人员就诊。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落实有关待遇。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有针对性地举办业主培训班,积极进行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开展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宣传培训活动,使其了解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等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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