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3]73号文件
精神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3]8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于2002年开展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职业病危害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职业病危害仍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事件仍不断发生。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国办发[2003]73号),为认真贯彻通报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中吸取血的教训,充分认识这类事件的严重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省辖市政府要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对县(市、区)、乡镇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专项整治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并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负责农民工的就业引导;乡镇企业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检测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各部门要将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位。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联系与信息沟通,强化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敷衍塞责、应付检查、弄虚作假的,对有禁不止、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