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规范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住房困难的国有大、中型或停产、半停产企业,允许利用自有土地,采取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优惠政策,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与当地的住房分配货币补贴政策相结合,按房改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或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由房改部门根据职工参加房改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把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作为当地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将廉租住房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结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职工收入、住房特困居民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实行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
七、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政策落实
(二十二)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从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手段,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三)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房改和房地产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满足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各级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要量力而行,妥善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突出问题,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落实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建设、财政、国土、计划、税务等部门要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补贴制度监督、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立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体系等方面的实施办法,指导全省具体实施并负责对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改变工作作风,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我省房地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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