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规划管理,提高设计水平
(十六)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各地要充分考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加快城镇化进程所产生的住房需求,抓紧编制并及时修订完善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各类开发区以及撤县(市)改区、撤乡镇改办事处后的土地,按法定程序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十七)完善住房土地供应政策,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各地要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供应制度,保障有市场需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供应。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房价涨幅过大的城市,要调剂增加其土地供应量。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纳入政府统一供地渠道,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禁止私下交易。禁止以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取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十八)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积极引导开发建设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小区。鼓励开发商连片开发,按照小区及功能区规划,统筹安排建设项目。鼓励以房地产开发带动旧城改造,加快旧城区的成街成片改造,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配套,严格控制零星住宅建设。住宅建筑设计要注重地方特色,讲究实用,突出创新。加强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消除各种质量隐患。新的住宅小区建设要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完善各类基础设施,提高住宅建设综合质量,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六、完善供应政策,健全住房保障制度
(十九)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控制开发商利润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从严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户型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各级房改部门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共同审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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