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制定鼓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优惠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制定简化委托贷款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改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等政策措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绩效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监管和指导。
(六)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促进住房置业担保中介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成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规范担保行为,完善管理办法,对无担保能力和担保行为不规范的担保机构,建立清理清出机制。
(七)发展房屋租赁,引导梯度消费。鼓励居民出租自有闲置房屋,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专门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出租空置商品房。承租方愿意购买承租的商品住房,且承租期满1年的,可享受二手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开发商可享受国家有关处置空置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
(八)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不合理收费。各地要认真清理涉及房地产市场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没有审批依据的限制性审批要坚决取消。符合城市规划的一般商品房项目,要取消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规模等限制性审批。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清理收费的政策,取消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的不合理收费,降低各种服务性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征收或变相征收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九)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各地要创造房地产企业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等形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制定和完善住宅产业经济、技术政策,鼓励企业研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材料,推动住宅技术进步。要坚持完善住宅性能认定、住宅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保证住宅质量。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继续推进现有公房出售和产权证发放工作。除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文物、危房外的公有住房,原则上都应当向愿意购买的现住户出售。对能够保证居民安全的非成套住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可以向现住户出售;要加快房改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发证进度,房改售房单位尚未为购房者办理房改房所有权证申请的,必须向房改部门和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已经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必须及时发给购房者。房改部门、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房改房办结各种手续。因手续不全、历史原因等造成确权资料不全、未办理手续的房改房,在售房单位出具保证书、房改部门冻结其相应售房资金、土地管理部门公告15日无异议的前提下,产权发证、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先为购买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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